(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管;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七)決定公司員工的工資、福利、獎懲、錄用和辭退;
(八)在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代表公司對外處理日常經營中的事務;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屬于公司黨支部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事項范圍的,應先提請公司支委會研究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保證董事會決議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可依法將其部分職權以書面方式授予總經理行使,但董事會在作出上述授權時應根據法律、公司章程、天水市政府國資委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超越自身的權限,嚴格控制風險。
董事會應將授權情況向出資人報告或備案,并對上述授權及授權范圍內發生的具體事項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應制定總經理工作規則,并報出資人備案??偨浝砉ぷ饕巹t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其職權由公司管理制度確定。
第九章 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監督機構,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定程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監督。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指定,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六條 出資人應以書面通知公司的形式委派監事。出資人有權對其委派的監事進行考評。
第五十七條 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八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獲得連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五十九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四)審定、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公司章程其他條款規定的職權。
第六十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包括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及其相關資料,檢查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效益、利潤分配等情況,對公司重大風險、重大問題提出預警和報告;
(二)檢查公司的戰略規劃、經營預算、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經營責任合同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懲處和罷免的建議;
(五)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六)提請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七)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并在必要時聘請會計、法律專業中介機構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一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和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六十二條 監事會在行使職權時,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有權要求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業務部門向其提供必要的資料,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業務部門必須配合監事工作,按照監事會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充分的資料。除總經理外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公司業務部門不予以配合的,監事會有權要求總經理責令其配合;總經理不予以配合的,監事會有權要求董事會責令其配合;董事會不予以配合的,監事會有權將有關情況提交出資人。
第六十三條 監事會就其行使職權情況向出資人以書面方式匯報。匯報包括:
(一)監事會需每年向出資人提交工作報告,報告應詳細說明監事會在當年度的工作情況以及公司各方面運作的合法性;
(二)對公司重大事項形成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應依據出資人或董事會要求及時進行審核并向出資人提交審核報告;
(三)監事會在監督檢查或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公司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出資人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及時向出資人提出專項報告,實行一事一報制度。
第六十四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中在年度董事會會議舉行后應適時召開年度監事會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